2016年下半年PPP政策审查要点
财政部
概述
财政部自2016年6月发布了如下PPP相关文件:
财政部以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6年9月24日)为总领,从项目识别、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项目财政预算管理、项目资产负债管理、监督管理几个方面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做了工作要求,以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本节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为核心一并对其细则文件进行解读。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9月24日)政策要点解读
项目识别论证阶段的变化
根据条文判断,不再明确划分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文)(以下简称“财金113号文”)规定的项目识别阶段和项目准备阶段,合并调整为项目识别论证阶段,但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又重新区分项目识别阶段和项目准备阶段;
第四条明确:PPP项目实施机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对于政府发起PPP项目,从财金113号文规定的由财政部向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PPP项目,调整为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对于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从财金113号文规定的社会资本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推荐潜在PPP项目,调整为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六条明确:将113号文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调整为由项目实施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物有所值报告。由此,财政部于2016年10月24日又发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物有所值评价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规范评价工作。
第七条明确:将113号文规定的由财政部对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物有所值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核,调整为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八条明确: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第九条规定: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此处PPP项目开发目录和《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中提出的PPP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库如何衔接,尚需进一步明确;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年1月23日)
项目采购阶段的变化
第十四条新增:在社会资本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时,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合理补偿的规定;
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新增:采购结果公示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署前,PPP项目合同的审核和批准流程,以及审核的要求和内容,包括合同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付费与绩效是否挂钩、成本核算成本变动因素、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等。
项目执行和移交阶段的变化
第二十五条明确:将113号文规定的由项目实施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和中期评估,报财政部门备案的流程,调整为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明确:将113号文规定的由项目实施机构定期监测项目产出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备案,调整为由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进行绩效评价,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第三十二条新增:项目建设完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可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
第三十三条新增:规定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的工作内容;
第三十五条新增: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论证程序。
强调PPP项目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但应及时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
预算管理的变化
第十八条明确:由行业主管部门将PPP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将每年的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增加:行业主管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财政部也于2016年10月19日、10月27日、11月9日、11月24日分别发布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19日)、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2016年10月27日)、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11月9日)、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11月9日)和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2016年11月24日),对本条进行细化,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改变了以往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后债务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局面,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实现对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的全过程监控,增强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监督。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从债务限额确定、预算编制和批复、预算执行和决算、非债券形式债务纳入预算、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工作要求1)。
发改委
发改委自2016年6月发布了如下PPP相关文件:
发改委发文多为推进PPP项目,12月21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和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分别明确了PPP项目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政府向产业投资基金出资的形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