叁·分

不求甚解

用户工具

站点工具


ipr:idc-isp-license

IDC/ISP 经营许可

概述

电信经营许可分为:

  1. 基础电信业务许可
  2.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1.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2. 省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受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处室受理、决定。

具体法条如下或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七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第四条 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其明确IDC和ISP业务申请条件和审查流程。具体包括:a,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b,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要求从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有相应的资金、人员、场地、设施和技术方案,并增加了四项技术评测的要求(机房运行安全测评、接入资源系统测评、网站备案系统测评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测评)

《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

附件

ipr/idc-isp-license.txt · 最后更改: 2018/06/21 01:43 由 Librarian